结合近期我们办理的几起销售电子烟案件,简要分析非法经营电子烟案件的辩护要点:

一、关于电子烟认定问题

将销售电子烟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是因为电子烟具有烟草的特征,吸食容易上瘾。国家烟草专卖局对电子烟给出的专业定义为“是指产生含烟碱(尼古丁)的气溶胶供人抽吸的电子传送产品。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即电子烟是烟碱电子传送系统,用于产生含烟碱的气溶胶供人抽吸。据此,认定当事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鉴定产品中是否含有烟碱成分,只有产品中含有烟碱,才属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制对象。如果经鉴定,当事人销售产品中不含烟碱,即便产品名称为电子烟,产品外观也与电子烟外观相似,也不能认定为电子烟,此种情况下,当事人的销售行为即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当事人的销售行为无法查到现货,不能进行鉴定情况下,将当事人销售产品认定为电子烟应当格外谨慎,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依法不应予以认定。

二、数额认定问题

非法经营罪以当事人销售金额以及违法所得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销售金额和违法所得数额的辩护,既可以是帮助当事人进行无罪辩护的要点,也可以是帮助当事人进行罪轻辩护的要点。

1.涉案金额应当经上下游核对确认

实践中,认定非法经营数额往往是通过调取当事人转账记录,由当事人对转账记录中的涉案金额进行确认的方式来认定,由于当事人销售行为涉及的时间跨度可能较大,相关往来的转账较多,大部分人对于数字的记忆能力相对较差,导致在辨认过程中误差较大,因此,对涉案金额的确认,应当由涉案的上下游人员共同进行确认,并结合相关的物流证据予以认定。

2.金额无法查明情况下,存疑有利于被告人

如果当事人销售电子烟同时,销售其他商品,在相关销售金额混同情况下,应当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推定,相关金额依法不应计入犯罪数额。例如,当事人销售电子烟同时,销售糖果、咖啡等无须许可的商品,并且相关收款金额存在混同问题,当事人无法进行区分,综合涉案证据,也不能做出准确分辨,此种情况下,相关的金额就应当从总的犯罪数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