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主观明知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或者销售的,可以认定具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或者销售的,可以认定具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案件情况
当事人作为L品牌化妆品经销商,从上游代理商处采购化妆品后销售给下游,采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均与L品牌化妆品官网销售价格相差悬殊,公安机关以当事人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将本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辩护要点
官网销售价格为零售最高价格,当事人进货价格是批发价格,必然与零售最高价格存在较大差距,不应将官网销售价格与当事人进货价格进行比较,进而认定明显低于市场销售价格,而应当对比市场上的批发价格与当事人进货价格。在此基础上,辩护律师协助当事人在淘宝上进行检索,发现当事人批发价格与淘宝上同种L品牌化妆品零售价格相当,考虑到采购渠道以及物流、客服、仓储等相关费用,当事人进货价格属于采购正品的合理价格,依法不应认定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个重要的辩护点就是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明知问题,即是否是“知假卖假”,如果当事人主观上认为自己销售的商品是合法的商品而不是侵权商品,则当事人实际也受到了欺骗,不应认定为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而属于被害人。